第一章 总则
一、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改善投资环境,规范招商引资的优惠行为,鼓励外商来利辛投资经商办企业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并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二、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是指来利辛投资办企业、办事业的利辛境外的国内外一切组织、单位和个人。 三、重点鼓励投资工业、农副产品深加工、高新技术产业、出口创汇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。
第二章 优惠政策
四、凡是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,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,每亩用地费用总额为3万元,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。 五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破产、停产企业、闲置土地进行投资建设(房地产开发除外)的,享受以下待遇: 1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: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工业、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综合其它用地50年,投资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。 2、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采取年租金制,年租金按照该宗土地的基准地价计算,租赁年限由投资方决定。 六、新征耕地投资建设征用土地,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,每亩征地费用总和:乡镇所在地2-2.5万元(不含县城规划区),土地出让金按40%收取。 七、新办工业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,其缴纳增值税的25%地方留成部分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前三年由所在地政府财政全额扶持企业,后三年减半予以支持。外来投资(工业)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,按其投资额的2‰由县财政给予奖励。 八、新办高新技术企业,参照第七条执行。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%以上的,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奖励企业,促进出口创汇。 九、新办服务性企业,有基本建设投入的,按固定资产投入额,享受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。 十、投资兴办农、林、牧业项目,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。在项目立项,争取上级扶持方面予以优先。 十一、新办工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(含100万元),其基本建设各项规费(上缴省级的除外,下同。)全部免收;生产经营期间,属本县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前三年全部免收,后三年减半收取;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的,其基本建设各项规费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收30元。 十二、新办服务性项目(旅游业除外),有基本建设投入的,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的,其基本建设各项规费全部免收;项目运营后,属本县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前二年全部免收;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的,其基本建设各项规费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收40元。 十三、新办旅游项目,在总体规划景区、景点范围内,有基本建设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的项目,属本县留用的各项建设规费和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。 十四、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,各项规费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收80元。 十五、新办其他项目(学校、医院等)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,其基本建设各项规费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收50元;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,其基本建设各项规费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收70元。
第三章 服务和保护
十六、县招商局、县行政服务中心、工业园区管委会、县外商企业投诉中心,负责为外地客商提供服务和保护。 十七、县招商局负责并接受外地客商的政策业务咨询,协调和处理外地客商在利辛的有关业务、事务,协调有关部门为外地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。 十八、县招商局、行政服务中心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为企业办理申请立项、报批和开业投产验收的有关手续,从外地客商交齐有关证件、材料之日起,属县内权限批准的,7日内办理完毕。代办除税收以外的各项费用,兑现优惠政策,协调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实行服务内容、申报要求、办事程序、承诺期限、收费标准"五公开"。 十九、县外商企业投诉中心,负责保护外地客商的权益不受侵害。受理企业投诉,并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: 1、除消防、安全生产检查外,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,开展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、评比等活动的; 2、向外来投资企业乱集资、乱摊派、乱收费、乱罚款的; 3、干扰外来企业正常生产行为的; 4、侵害外地客商权益的。 二十、凡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由县委书记和县长亲自协调和帮办;固定资产投入500-1000万元的项目,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和帮办;固定资产投入200-500万元的项目,由县委、县政府负责同志指定一名行政执法部门的一把手帮办。
第四章 奖励政策
二十一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商投资,对引荐者实行奖励。 1、获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 ①工商注册登记、税务登记法定手续完备; ②具有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; ③工业项目验收投产; ④农业、基础设施、文、教、体、卫、社会福利等项目完成总投资竣工验收; ⑤商业、交通、贮运、通讯等项目开业运营; ⑥企业收购、兼并、参股等项目法律手续完备,企业正常运营。 2、奖励标准: 对于非公益性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10‰,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,受益单位亦可根据实际确定高于以上标准的奖励;对于社会公益事业项目,由项目属地财政(县或乡镇财政)按6‰支付,每年县委、县政府对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评比表彰。
第五章 附则
二十二、本规定服从于国家法律和法规,本县其它文件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 二十三、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 二十四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 |